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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汨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李舟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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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汨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9)0681民初2822

【委托代理人】李舟剑律师

【案情简介】2015101日,曹某与A公司签订《搅拌站基础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约定曹某依据设计院提供的基础施工图及现场实际发生的变更进行施工,包含主机楼桩基及承台、料仓的桩基及剪力墙、维修综合楼桩基础、办公楼桩基础、实验楼浅基、宿舍楼浅基础和生产厂区硬化等,工程承包采用总包法,结算方式依据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清单计价办法》,结合《湖南省人工工资调整办法》的通知和长沙市工程造价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税前总额上浮4%。现场出现了与图纸不符的地方需要变更签证。付款方式为每月底进行每月的计量,本工程施工完毕后,经检测合格,付款至70%,等基础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95%,预留5%为质保金,待全部基础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支付完毕。工程开日工期为2015924日,商定有效工期为120天,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元月24日。最终付款方式以双方协商为准。工程完成后,双方经结算于2016317日出具基础工程结算单,确定工程总造价为5132365.78元。经协商,最终结算总金额是5200000元,以上金额含按甲方财务要求开具税票,具体付款方式以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为准,曹某、A公司监工人员马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在基础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16831日,双方签订《补充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曹某)已完成甲方(A公司)基础工程共计人民币伍佰贰拾万元整(税前),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款肆拾万元整,下欠工程款肆佰捌拾万元整(税前),甲方承诺于2016915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壹佰万元整,款项支付后乙方应立即支付乙方所欠汨罗B公司全部混凝土货款,同时必须立即把汨罗B公司扣留甲方的两辆徐工牌12方新搅拌车和徐工牌50装载机一辆在24小时内完好无损的送回交给甲方。二、如在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款项后24小时内,乙方没能按约定把中远公司扣押的甲方两辆徐工牌12方混凝土搅拌车完好无损的送回给甲方,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一切工程款(包含利息),或扣除该车辆双倍购车款金额作为乙方对甲方损失补偿,乙方无异议。三、甲方承诺于201611月份支付乙方工程款900000元;四、于20171月份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五、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税票给甲方,先提供税票(以甲方财务要求为准)然后付清余款。如乙方不能提供税票则甲方将开税票款项在尾款中扣除,乙方无异议。六、甲方支付乙方以上两百捌拾万元工程款后,剩余的两佰万元(税前)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自本协议签订起执行。双方在2017年元月20日前就未支付的200万元工程款是否入股一事另行协商,如乙方不同意入股,甲方应在2017年元月底支付利息,本金支付时间另行协商。除上述工程款外,邓江平于2016124日出具欠条,写明:汨罗A公司下欠曹某临建设施款共计陆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时一次性付清。2019121日汨罗B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今收到汨罗A公司代曹某支付的混凝土货款50万元,该款项由汨罗A公司代给汨罗市B公司。除此之外A公司再未支付任何款项。A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就A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基础工程的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湖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A公司搅拌站基础工程鉴定造价为3934860.47元,争议项为8万元,暂扣的签证金额为8万元。曹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60000元并支付从应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82024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承办过程】李舟剑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主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A公司发包建设工程给原告,应属无效合同。未有任何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该工程应该重新进行工程审计认定。被答辩人付款条件未达成,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A公司支付曹某工程款3242296.67元;A公司支付曹建辉逾期利息710197.26元;驳回曹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上,给我方代理人减少支付4249907元,大大的维护了我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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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舟剑
  • 执业律所: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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